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三条 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 第四章 村民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农村住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