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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