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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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第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工作。
第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教育优先、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
第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
第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实施工...
第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
第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
第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
第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
第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
第十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
第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
第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得损坏绿地。
...
第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
第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场馆清洁。
(二)遵...
第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医务...
第十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在维护网络电信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以发帖、跟帖、转发、评论等方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
第二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
(二)明码标价。
(三)礼貌待客。
(四)依法依...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邻里和睦,守望...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 在文明养犬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
(二)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
第二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崇尚健康饮食,反对餐饮浪费,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聚餐使用公筷公勺,优先实行分餐制。
(二)适量点...
第二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崇尚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
第二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
第二十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记录的标准和程序由市精神...
第三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
第三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一)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
第三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区、商业集中区、商务聚集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文...
第三十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统筹推进文明行为城乡共建工作。加大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力度,推动覆盖城乡的公共服务设...
第三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结对帮扶活动。文明单位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社区结对,共同开展文...
第三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市民学校、媒体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
第三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
第三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本单位入...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第三十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文明行为周”“文明行为月”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专项活动。
第四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条 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社区生活...
第四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可以根据文明创建工作实际需要建立路长责任制。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
第四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
第四十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
第四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聘请、招募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志愿者等,协助做好文明宣传和不文明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第四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
第四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
第四十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
第五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