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彰奖励和帮扶制度。
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完善和推行志愿服务星级激励机制,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数享受相应的激励回馈,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的,献血者、捐献者及其亲属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完善和推行志愿服务星级激励机制,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达到一定时数享受相应的激励回馈,志愿者有困难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
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的,献血者、捐献者及其亲属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机制,依法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