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下列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一)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系统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市政设施及指引标识。
(三)盲道、坡道、电梯、停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和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及指引标识。
(五)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居住小区、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识。
(八)广告栏、宣传栏、文明行为提示牌等公益广告宣传设施。
(九)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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