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二条 政务服务区、商业集中区、商务聚集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文明引导标识,配置无障碍通道、爱心座椅、母婴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停车场、厕所。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设立爱心服务点,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
鼓励沿街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停车场、厕所。
鼓励有条件的场所和单位设立爱心服务点,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设备,为需要帮助的公民提供便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