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四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开展文明单位结对帮扶活动。文明单位可以与一个或者多个社区结对,共同开展文明创建工作。鼓励和支持文明单位创新活动方式,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文明行为示范带动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