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新时代文明实践场所、市民学校、媒体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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