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文明行为培养纳入教育教学,开展文明校园建设和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师生文明风气和文明行为习惯。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家庭应当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风涵育道德品行,家长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引导未成年人养成文明行为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