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涉侨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特点,依法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守则,通过创新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等,宣传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支持成员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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