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文明行为周”“文明行为月”等方式开展文明行为专项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