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市可以根据文明创建工作实际需要建立路长责任制。市级、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路段及路段沿线相关社区文明创建的第一责任人。路长责任制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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