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文化、广电、旅游、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相关领域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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