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聘请、招募文明行为协管员、监督员、志愿者等,协助做好文明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