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