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