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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