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九项规定,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依法给与罚款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