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