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条 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重点治理清单应当包含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社区生活、网络电信、养犬等方面的突出不文明行为。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前款规定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清单的制定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依照前款规定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