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本单位职业规范要求,并将文明行为养成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