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八条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化文明创建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贯穿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等文明创建活动和道德模范评选全过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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