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应当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激励单位和个人争做文明行为先进典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