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弘扬社会正气,鼓励下列文明行为:
(一)积极参与法治宣传、文化教育、生态环保、社会治理等志愿服务活动。
(二)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实施见义勇为。
(三)为需要报警、急救的人员拨打紧急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四)参与扶贫、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助医、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
(五)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遗体。
(六)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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