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崇尚绿色健康生活,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低碳生活,节约水、电、气等资源。
(二)绿色出行,优先选择步行、骑车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使用环保产品,拒绝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四)拒绝过度包装,自觉使用绿色包装。
(五)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全民阅读和爱国卫生等活动。
(六)其他绿色健康生活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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