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在文明经营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经营。
(二)明码标价。
(三)礼貌待客。
(四)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
(五)不得强制交易。
(六)不得制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七)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经营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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