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在文明旅游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当地文化传统、宗教信仰、风俗习惯。
(二)爱护文物古迹以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不得乱刻画、张贴。
(三)爱护景区景点公共设施、花草树木,维护景区景点环境。
(四)遵守景区景点秩序,服从管理。
(五)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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