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文明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村规民约,树立文明乡风、淳朴民风。
(二)邻里和睦,守望相助。
(三)保持房前屋后整洁卫生,按规定圈养家禽家畜,及时清理畜禽粪便。
(四)爱护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五)不得在公路上晾晒稻谷、柑皮等农作物、农产品或者堆放物品。
(六)自觉保护古树、古民居、古村落等乡村人文和自然资源。
(七)不得违规建造、改建房屋。
(八)其他应当遵守的乡村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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