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
(二)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诊疗技术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
(三)维护正常医疗秩序,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四)其他维护医疗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