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在文明观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爱护场馆设施,保持场馆清洁。
(二)遵守场馆关于拍照、录音、录像以及闪光灯使用的规定。
(三)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观演、助威。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文明观赏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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