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社区居民公约、管理规约,配合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爱护公用设施设备。
(三)不得从建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
(四)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应当控制作业时间,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避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爱护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保持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和其他公共通道畅通;不得在公共通道、楼梯间、屋顶、架空层等公共空间堆放物品。
(六)在指定位置为电动车充电。
(七)不得在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影响城市容貌。
(八)浇花、晾晒衣物以及空调向室外排水等避免干扰他人。
(九)不得在公共场所上空、楼宇之间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影响城市容貌。
(十)不得圈占公共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十一)其他维护社区和谐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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