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不得随意变道、穿插、鸣笛;规范使用灯光;不得有使用移动终端设备上网、聊天、看视频等妨碍驾驶安全行为。
(二)驾驶车辆应当主动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低速通过积水路段;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停车让行。
(三)驾驶车辆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互相礼让、依次交替通行。
(四)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佩戴头盔,汽车司乘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五)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骑乘人应当下车推行通过,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六)机动车应当依照标识方向停放在规定地点,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残疾人专用车位等。
(七)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定停放地点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八)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避免影响他人。
(九)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下车时有序排队,主动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不得抢座、占座;不得影响驾驶人员安全驾驶;不得在封闭车厢内违规饮食。
(十)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不得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十一)不得阻碍或者以设置地锁、地桩等障碍物的方式,妨碍他人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
(十二)其他维护交通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共享出行工具运营企业应当落实对车辆停放的管理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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