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包装袋等废弃物。
(二)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文明如厕,便后及时冲洗。
(三)减少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便溺;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疫期间,遵守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等防疫规定,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防疫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七)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