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条 政务服务窗口单位、医疗机构、金融机构、景区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企业等应当制定服务标准,明示办事流程,公开服务承诺,落实便民措施,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礼貌服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着装规范、仪容整洁、语言文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