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华侨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尊重华侨华人生活习惯,文明交往,自觉传承和弘扬侨乡优秀传统文化,展现侨乡文明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