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九条 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及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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