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江门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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