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