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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