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传播媒介应当刊播公益广告,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迹,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舆论监督,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