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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