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教育优先、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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