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遵循以人为本、系统推进、教育优先、奖惩并举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4-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