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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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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和保障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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