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言行举止文明得体,衣着整洁。
(二)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有序礼让,遵守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设置的文明引导标识。
(三)收看、收听视听资料时,应当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
(四)开展娱乐、健身、宣传、庆典、营销等活动时,应当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五)遇到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有序疏散。
(六)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