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江门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在维护生态环境方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得损坏绿地。
(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公共花草树木,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枝;不得损坏绿地。
(二)保护水体环境,不得向海洋、河流、库塘等水体和沿岸丢弃废弃物及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三)保护大气环境,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不得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防治土方作业扬尘,密闭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四)爱护野生动物,不得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五)其他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