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将门楼牌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