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12-05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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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门楼号牌的管理,实现门楼号牌地址信息的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管理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根据《地名管理条例》... 第二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门楼号的编制、使用和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本条例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民政部门公布的标准地名,对建筑物编制... 第四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门楼号牌管理应当遵循规范管理、方便群众、尊重历史、相对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门楼号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门楼号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公...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六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六条 公安机关以一定顺序对路、街、巷两侧,相对封闭的住宅区、园区、商业区、办公区,自然村等为单位的建筑物编排门楼... 第七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已建成或者首层已建成的所有建筑物编制门楼号,为规划中的建筑物预留门楼号。 第八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八条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含临时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所有权人或者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 第九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号确认书... 第十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条 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编制临时... 第十一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更改门楼号: (一)地名发生变更的; (二)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 ... 第十二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二条 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号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三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三条 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四条 已确认门楼号的建筑物,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按照确认的门楼号设置相应的门楼牌。 第十五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五条 门楼牌包括正式门楼牌、临时门楼牌、特殊样式门楼牌,其内容由标准地名、编号和二维码智能数字化图标组成。 全... 第十六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名标志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的规定,委托第三方完成门楼牌的制... 第十七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七条 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内的建筑物或者其他经有关部门核定的有历史文化传承需要的建筑物... 第十八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三章 门楼牌的设置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设置的门楼牌的制作、安装、日常维护和管理费用,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因建筑物所有人或者...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门楼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和标准地址二维码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广东省数据资源“一网共享”平台,与政... 第二十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因行政区划变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更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户籍管理、产权登记、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门楼号牌的日常管理,确保门楼号准确、门楼牌完整。门楼号更改,门楼牌缺失、损坏或者难以辨... 第二十二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门楼号档案管理制度,门楼号发生变化的,应当编制新旧门楼号对照表。 第二十三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门楼牌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门楼号牌管理秩序的... 第二十四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筑物装修需要暂时拆除门楼牌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事先告知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在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等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门楼号牌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及时将门楼牌恢复原状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