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九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九条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门楼号确认书》。
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门楼号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门楼号确认情况书面告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门楼号确认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门楼号确认情况书面告知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建筑物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