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条 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编制临时门楼号。
临时门楼号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临时门楼号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