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条 未经批准已经建成的建筑物,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根据行政管理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根据本条例第六条编制临时门楼号。
临时门楼号仅用于标识建筑物地址信息,不作为该建筑物本身合法性的证明以及产权登记信息凭证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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