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二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二条 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号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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