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二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二条 因建筑物拆除、灭失或者地名消失等原因需要注销门楼号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到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注销,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经核实也可以主动注销。注销的原门楼号作为预留号或者历史资料保留存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