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一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更改门楼号:(一)地名发生变更的;(二)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三)其他依法需要更改门楼号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