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一条

江门市门楼号牌管理条例 第二章 门楼号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更改门楼号:
(一)地名发生变更的;
(二)门楼号有重号、错号、跳号的;
(三)其他依法需要更改门楼号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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